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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網訊(香城都市報記者原子 陳詩傲)還有半個多月就到中秋節了,可23歲的咸安男子李某卻不能陪家人過節了。因為去年中秋節的前一天,李某因為身上沒有錢買禮物回家過節,動起歪心思的他竟偷走朋友表姐價值2.5萬元的首飾。日前,記者從咸安法院獲悉,因犯盜竊罪,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18年9月23日,中秋節的前一天,李某與朋友柏某、周某借住柏某的表姐秦某家中。當晚,秦某不在家,李某趁兩名好友不注意,偷偷溜到秦某的房間,找到秦某放在臥室床頭柜的首飾盒,從中盜走了一條黃金項鏈、兩枚黃金戒指、一枚男士鉆石戒指和一塊手表。
作案以后,李某繼續回到房間睡覺,第二天中秋節一早,便將其中一枚小黃金戒指當了1300元,買了一些螃蟹帶回家,還給了母親幾百元過節費。過了十幾天,李某發現秦某沒有察覺首飾被盜,于是又將其他首飾當掉。
2018年11月的一天,秦某想戴首飾搭配一下衣服,發現首飾盒是空的,連忙打電話詢問柏某是否有見到。柏某這才想起來,李某偷盜首飾的那晚曾不慎將手表從口袋中掉了出來,于是認為李某有嫌疑。
經過私下協商,李某同意以1.8萬元的金額賠償秦某的損失,并打了一張欠條。然而,李某在付了7000元之后便沒有再還款,秦某于是報警。今年6月,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向被害人秦某退還被盜手表及賠償2.5萬元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咸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其具有自首,退還贓物、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減輕從輕情節,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