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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子,醉駕者損失慘重,但法不容情,我們依然抗訴,要求給予其實刑?!?月5日,記者從咸寧市檢察院了解到一起讓人傷心的醉駕案。
去年11月10日,華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乘其妻陳某,行至通山縣某鄉鎮路段時與肖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刮擦,造成陳某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華某負次要責任,陳某無責任。經鑒定,華某送檢的血樣標本中乙醇含量為180.6mg/100ml,系醉駕。
今年1月17日,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華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建議判處華某三個月拘役(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3月7日,通山縣法院適用認罪認罰程序開庭審理本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提出了判處被告人華某三個月拘役(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華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量刑建議無異議。4月3日,判決出爐,判處被告人華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機關隨即提起抗訴。
為何?“這不是他的第一次醉駕了?!背修k檢察官說。
原來在2014年,華某就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處拘役一個半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機動車駕駛證也被吊銷。
5年前的教訓沒有讓華某長記性,導致二次醉駕引發血案。
通山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華某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機動車且曾因危險駕駛受過刑事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不適用緩刑條件,對其不應宣告緩刑。
今年4月18日,通山縣檢察院對本案一審判決依法提出抗訴,咸寧市檢察院經審查本案決定支持抗訴。
日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合議庭合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撤銷一審判決,按照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重新宣判。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陳鵬、通訊員李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