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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網訊(香城都市報記者 方達星)咸寧市某銀行員工小麗(化名)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客戶36.5萬元存款,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6月4日,咸寧銀保監分局對此事公布了行政處罰。
處罰顯示,涉事銀行員工小麗存在挪用客戶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該行負有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咸寧銀保監分局決定對銀行罰款5萬元,小麗被禁止終身從業銀行工作。
記者從咸安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了解到,去年4月20日,被告人小麗在擔任咸寧市某銀行副行長兼會計主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客戶辦理定期存款6.5萬元的業務時,私自將6.5萬元提前支取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并將已提前支取的作廢存單交給客戶。同年6月24日,小麗采取同樣的方式將另一客戶30萬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小麗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小麗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小麗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