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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安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
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胡某在行駛過程中
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搭乘11路公交車至咸安區交警三大隊對面公交站臺時,因駕駛員對胡某投幣的數額有疑問,胡某與駕駛員爭吵并搶奪方向盤,駕駛員被迫靠邊停車,沒有發生嚴重后果。案發地點系人員、車輛密集路段。
咸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面對這樣的審判結果
胡某留下悔恨的淚水
但此時已晚
不僅在咸寧
全國各地都有出現過
毆打、搶奪、干擾公交駕駛員
正常駕駛的案例
枉顧公共安全
這是社會強烈譴責、法律嚴厲制裁的行為
咸安區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公交車作為公共客運的組成部分,承載著許多上班族、普通百姓安全出行的責任。確保公交車的安全運營是所有人的愿望;而保證公交安全的基礎,先得保證司機的人身安全。否則的話,司機安全無保障,公交安全何處來?
我們始終相信法律會主持公道,希望公安部門加大力度打擊不法侵害行為,給肇事者應有的懲罰。同時,我們也希望市民在乘坐公交車時,萬一遇到服務質量問題,可以通過撥打公交公司服務熱線,采取向線路所屬公司進行投訴的方式來表達個人意見。而辱罵、毆打公交車司機等過激行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更可能會觸犯法律!
看看這張重慶萬州公交墜江救援的照片
時刻謹記
切莫拿公共安全開玩笑
一輛車,裝載著不僅僅是你一人
還有很多平凡的人和他們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