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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也需要為善意和誠信留下更多空間
據報道,前段時間,貴陽張先生因操作失誤將13.8萬元錯轉至前同事賬戶。雖然收款人愿意歸還這筆錢,但因其房貸逾期兩年,銀行系統自動劃扣了9萬多元用于償還貸款,最終張先生僅收回4.7萬元。
張先生認為,若銀行核實這筆錢并非正常合法收入,理應退回。銀行方面則表示已匯報上級,尚無回復。
錯轉13.8萬元給前同事,要回來時卻只剩4.7萬元。如果是前同事賴著不還,固然屬于不當得利,可以起訴。此事復雜之處在于,盡管前同事愿意配合,剩下的4.7萬元也立即歸還了,但因剩余9萬多元已被銀行劃扣,想還也還不起。即便起訴前同事,因為前同事無力償還,恐怕也難以執行。
此事最好的辦法其實是,扣款銀行能將第三人錯轉的錢款退回,不因銀行與前同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影響到錯轉賬戶的張先生的利益。
但從銀行的角度看,劃扣逾期貸款并無不當。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客戶賬戶有資金入賬時進行劃扣,屬于合法行為。而且,張先生要證明是錯轉,也沒那么簡單。誰也不知道張先生與其前同事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铐椧馔獗汇y行劃扣,事后合謀以錯轉之名試圖再將款項要回,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
關鍵是,金錢屬于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特定物錯誤交付之后,可以主張返還原物;種類物錯誤交付之后,匯入的錢款和原有的錢款發生混雜,原物難以區分。張先生將錢款錯轉至前同事賬戶后,種類物隨即發生所有權轉移,張先生難以對前同事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一般只能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
具體來說,在法律語境里,銀行對貸款者享有的是債權,張先生對前同事享有的同樣是債權。金錢作為種類物在交付后,只能主張債權,不當得利債權并無優先受償的效力。這意味著,既然錢已經被銀行搶先劃扣,張先生就只能向前同事主張不當得利債權。銀行如果據此不予返還張先生錢款,打起官司來不一定會輸。但在情理上,這并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也有違公眾樸素的法律情感。
如果能夠證明張先生確屬誤轉,而非被銀行劃扣之后的合謀串通,銀行基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基于對公平公正原則的遵循,鑒于該錢款并非貸款者本人的真實合法收入,而是他人不小心錯誤匯入,應當予以返還。如此處理更能平衡各方利益,更有利于維護銀行的品牌聲譽。當然,此類事件的解決不應止于個案,銀行如果能建立類似錯轉資金特別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相關辦法,將善莫大焉。
通過制度創新和技術進步,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也需要為善意和誠信留下更多空間。這不僅是對像張先生這樣的善意當事人的保護,也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維護。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推動制度完善,讓類似事件不再成為困擾公眾的難題。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