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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平臺的出現,方便貨主和司機達成貨運交易,提高了物流效率。然而,詐騙分子卻利用某網絡貨運平臺的審核漏洞,冒充貨主和司機進行雙向詐騙。
經山東省膠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崔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一個月內發生多起報案
2023年4月3日,膠州市的毛經理在某網絡貨運平臺發布信息,要求將價值28萬余元的大豆油運送到甘肅省嘉峪關市。很快就有司機在平臺上接單,毛經理添加對方微信后,對方發來了自己的駕駛證和行駛證照片,毛經理便將發貨地址和收貨地址告訴了對方。第二天,司機開車到廠里裝貨出發。兩天后,收貨方聯系毛經理,稱沒有收到貨物,也聯系不到司機。毛經理意識到被騙,遂報警。
類似的事情,青海省西寧市的嚴經理也遇上了。嚴經理是某大豆油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在膠州設有生產子公司。2023年4月26日,嚴經理在某網絡貨運平臺找到司機王某,請其將一批大豆油從膠州運往西寧。王某從膠州取完貨的第二天,嚴經理便接到了一通來自河南省鄭州市糧油采購商的電話,向其詢問公司生產的大豆油價格。從糧油采購商的口中,嚴經理得知自己公司生產的大豆油在鄭州的售價竟比出廠價還便宜。而且更為蹊蹺的是,公司生產的大豆油從未在鄭州出售過,而前一天剛從膠州廠家發出的貨物還在路上,怎么會有鄭州的采購商前來詢價?
擔心運出的貨物被人私下買賣,嚴經理馬上聯系膠州廠家的宋經理,了解到當天下午向鄭州糧油采購商出售的正是從膠州拉走的貨物,而此時司機王某已經聯系不上了。宋經理遂報警。
實際上,王某出發沒多久,就接到一個自稱“貨主”的人打來的電話,以大豆油有質量問題為由讓他將貨運到鄭州,并且承諾比正常運費多付3000元。去往鄭州的路上,王某接到宋經理的電話,告訴他貨物要運往西寧,不能運到別的地方。王某此時明白了打電話給他的“貨主”其實是騙子,但為了高額運費,王某還是決定按照對方的要求將手機關機,在鄭州卸貨后直接離開。
然而,被騙的不止是貨主。2023年4月1日,司機張某在某網絡貨運平臺接到一個從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運貨到云南省雙江縣的訂單,在加了貨主微信后,對方發來發貨地址和收貨地址,并要了張某的行駛證、駕駛證和身份證照片。3天后,張某趕到云南,卸完貨后對方說晚點結算運費。沒有等到運費的張某找到貨主,才知道運費早就轉到別人的銀行賬戶上了。發現被騙后,張某馬上報警。
鎖定提款人深挖背后主謀
膠州廠家的宋經理報警后,公安干警在鄭州找到了詢價的糧油采購商,糧油采購商表示自己是從大豆油的外包裝上找到了嚴經理的電話,并且已經購買了大豆油,支付了貨款。在凍結收款賬戶時,公安干警發現有10萬元錢款已被人提現。順著這條線索,公安干警在山東省濰坊市一家賓館內抓獲了取現的李某甲等3人,并當場扣押現金9.9萬元。
到案后,李某甲等人供述稱,他們受某國外社交軟件上的網友“金邊大牛哥”指使,在扣除自己的“報酬”后將錢款匯入指定賬戶,但是他們并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根據李某甲等人交代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將此前報警的幾起案件并案處理。隨后,與李某甲一同實施犯罪的司機王某以及負責轉賬取現的張某、崔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相繼到案。
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時使用的微信賬號和電話號碼均已注銷,公安機關無法查明李某甲等人上線的真實身份,案件陷入了僵局。
2023年6月2日,膠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李某甲等8人。在仔細審查李某甲與“金邊大牛哥”的聊天記錄后,檢察官發現,二人從2022年起開始合作,李某甲最初只是提供銀行卡和電話卡用于轉賬,后來因被害人報警,銀行卡被凍結,“金邊大牛哥”便讓李某甲提現后匯入指定賬戶。根據這一線索,該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從李某甲提供的銀行卡流水入手,查找錢款去向,并調取與該網絡貨運平臺有關的報案記錄,查找類似案件。
很快,公安干警發現,李某甲為“金邊大牛哥”提供的銀行卡已因涉及電信網絡詐騙被凍結,且曾經作為二級卡在另外一起詐騙案中轉過涉案款。通過這筆款項,公安機關找到了正在監獄服刑的李某乙和朱某。二人此前因在某網絡貨運平臺上騙取運費被判刑。李某乙、朱某與李某甲等人的作案時間有重合點。公安干警進行提審后,李某乙承認自己就是“金邊大牛哥”。
把好定性關精準打擊詐騙犯罪
經查,李某乙、朱某等人利用某網絡貨運平臺的審核漏洞,在平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他們先假冒司機接單,讓貨主提供發貨地址和收貨地址,再冒充貨主高價發布訂單招攬司機,套取司機的身份證、行駛證和駕駛證照片,以司機的名義發給真正的貨主。司機完成裝貨任務后,李某乙等人獲取貨物的質檢證明等信息,在網上找買家出售,達成交易后即讓正在路上的司機改變行程,運送到買家處。如果找不到買家,李某乙等人就在貨物運到后冒充司機騙取運費。整個過程中,真正的貨主和司機自始至終沒有直接聯系過,都是李某乙等人在中間傳達,等到貨主或司機發現被騙后,貨款或者運費早已被轉移。收到錢款后,李某乙等人就馬上聯系李某甲轉賬、取現。經查,李某乙等人的涉案金額達96萬余元。
案件被移送膠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李某甲與李某乙長期穩定合作,且在意識到李某乙實施的是詐騙行為后仍幫助其轉賬、取款,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共犯;王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聽從詐騙人員的安排,幫助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應當認定為詐騙罪的幫助犯;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應當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該院依法改變李某甲、王某、張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今年2月1日,膠州市檢察院對李某甲等8人提起公訴。8月2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李某甲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其申請撤回上訴,原審判決現已生效。
因在該案中發現李某乙、朱某的漏罪,11月22日,二人被押解回膠州再審。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