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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石夢)近日,大冶法院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被告人鄭某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鄧某、王某、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刑罰,依法追繳違法所得17萬余元,責令退繳違法所得7000余元。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鄭某假借經營“水產店”名義承租門面,非法從事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等經營活動。2023年3月,鄭某與鄧某在“水產店”進行非法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隨即對鄭某經營場所及凍庫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扣押大量野豬、黃麂、野兔、豬獾等野生動物活體、死體以及野生動物制品。
經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部門認定,上述動物均在野外狀態下非法獵取,均為野生動物,黃麂、野兔、烏梢蛇、眼鏡蛇、獵獾、狗獾為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查明,鄭某先后從鄧某、王某、楊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購陸生野生動物,并在店內進行加工、出售,從而以此獲利。
據悉,被告人鄧某多次前往大箕鋪鎮某山場驅使獵狗,采取殲滅性圍獵的方法,非法捕獲陸生野生動物,共捕獲2頭豬獾、3頭野豬并出售給鄭某。王某則利用放置狩獵夾方式前往保安鎮某山腳非法捕獵,共捕獲10只野雞和44只野兔并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7000余元。楊某同樣通過放置狩獵夾及使用夜間照明工具獵捕6只野雞和58只野兔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9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黃麂、野兔、豬獾等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鄧某、王某、楊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或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結合被告人鄭某、鄧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鄭某、楊某積極退贓退賠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