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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張國慶)KTV、音樂會所是不少市民喜歡的娛樂場所,很少有人意識到,有些歌曲不是“想唱就唱”的,如果歌曲侵犯了著作權,經營者將受到法律的責罰。近日,大冶法院對一起音樂會所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公正響亮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2萬元。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經國家出版局批準成立、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先后與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娛樂唱片公司、滾石國際音樂有限公司等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合同約定,兩家公司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放映權、復制權(限于為卡拉OK點播服務進行的復制)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2021年1月5日,原告工作人員到被告黃石市陽新縣某音樂會所對門樓及周圍環境進行了拍照,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該經營場所的包廂內,操作點唱設備,點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傷心太平洋》《浪花一朵朵》等案涉歌曲,并對播放情況進行截圖或錄像,制成光盤后,向大冶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經著作權權利人授權,管理案涉作品,享有案涉作品放映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被告經營特點及受“新冠”疫情影響,大冶法院遂作出如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