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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吳麗芬)醉駕撞傷行人、送傷者去醫院途中追尾、逃逸中撞損電線桿……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狂飆”的劉某賠償他人12萬元。近日,原告某保險公司與劉某追償權糾紛一案,在大冶法院審理結案,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向保險公司支付12萬元。
2019年,劉某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10月18日,劉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往北沿大冶市新冶大道方向行駛。行至新冶大道某商場路段時將行人程某撞傷,后駕車送程某前往醫院就醫,途經某村委會門前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由華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華某受傷,劉某見狀駕車逃逸。逃逸過程中,將某村內路邊水泥電線桿撞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上述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傷者程某將被告劉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令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程某賠付12萬元。
某保險公司向程某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12萬元賠償義務后,依法向劉某進行追償,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后,有權向其追償。現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賠償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醉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廣大司機朋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務必遵紀守法,文明駕駛,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鐵令,構建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一旦醉駕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即使有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但最后買單的還是侵權人自己,切記安全駕駛才是自己最大的“保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