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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汪佳慧)查封兩處房產后,被執行人仍不配合“賴賬”。近日,黃梅縣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蔡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該案上訴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維持原判。該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蔡某被移送執行刑罰。
2013年8月,蔡某因投資建設缺少資金,通過朋友介紹向王某借款60萬元人民幣,并出具借條。雙方還約定了還款時間和利息。在2013年至2014年間,蔡某陸續向王某支付了利息約11萬元。
后蔡某投資失敗,無力支付給王某本金及利息,王某向黃梅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蔡某按時還本付息。但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蔡某一直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于是,王某向黃梅縣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因蔡某沒有如實申報財產,黃梅縣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018年3月,黃梅縣法院調查發現,蔡某在武漢市洪山區有兩處房產可供執行,遂依法裁定對上述兩處房屋進行查封,并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查封房屋公告。
在房屋查封期間,蔡某及其家屬仍將該兩處房產進行裝修、居住,且拒不履行歸還借款本息義務。2021年3月,黃梅縣法院裁定繼續查封上述兩處房產,并責令蔡某及其家屬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遷出房屋。蔡某置若罔聞,且拒不騰退被查封的兩處房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黃梅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房屋、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有債需償盡快償,莫等入獄悔斷腸。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在此奉勸“老賴”們,切勿心存僥幸、“耍小聰明”,隱瞞、轉移財產拒不執行。任何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