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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張國慶)“媽媽……爸爸。”提起爸爸媽媽,剛剛牙牙學語的小詩(化名),眼里有些茫然和疏遠。因為太小,是否愿意跟隨父親一起生活,她無法給出答案。
小詩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不滿1歲的小詩由母親吳某監護并隨其共同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協議離婚登記不到一年,吳某便將小詩寄養在其父母家,自己卻獨自外出打工長期不歸。從此,小詩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我要求探視小孩,被告總是以各種借口拒絕。”原告李某表示,小詩外婆還要照顧3個孫子女,沒有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為了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他將前妻吳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大冶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工作收入穩定,能按約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他按季度將撫養費直接轉入被告農行卡賬戶上。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權益,承辦法官羅鋒通過電話、短信、實地走訪等多種途徑盡最大努力聯系孩子的母親。畢竟,該案不僅關系著吳某作為一個母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還直接影響到孩子的成長和心理健康。但遺憾的是,吳某始終沒有露面,也不予理會。
小詩的外公、外婆情緒激動,堅決不同意將小詩交給李某撫養。承辦法官以解讀法律條文、講解典型案例的方式,為老人說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傳授“依法帶娃”的含義及正確“帶娃”方式方法,并以孩子未來的成長發展為切入點,結合雙方的工作、生活情況,釋法析理,耐心疏導。經過多輪溝通,小詩的外公、外婆終于平靜了下來。
最終,羅鋒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長、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原告的按約履責、足夠的經濟能力、時間和良好的家庭環境等情況,結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實情,依法判決小詩由原告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小詩成年之日止。
羅鋒意識到,僅靠一紙判決,仍無法真正實現兒童權益的現實保護,遂依法發出旨在保護小詩的“家庭教育令”,裁定李某不得拒絕小詩外公、外婆探視,吳某應多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持與老師每月至少一次的聯系,如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