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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吳英、王泰波)“這份修復證明對我們企業來說意義重大,幫我們消除了‘信用污點’,真是太感謝了!”被執行人湖北某建設公司向黃梅法院執行法官連聲道謝。
4月10日,黃梅法院向湖北某建設公司發出首份《信用修復證明書》,這既是該院探索信用修復機制,對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正向激勵的“第一案”,也是該院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助企紓困解難的又一創新務實舉措。
在衛某與湖北某建設公司追索勞務報酬糾紛執行案中,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湖北某建設公司對申請人衛某有賠付勞務報酬的義務。2023年4月4日,黃梅法院對該案進行強制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湖北某建設公司積極履行了法律義務,該案得以執結完畢。
由于被執行人近期將有貸款融資、投標采購等多項商業活動,法院雖在其履行義務后,對其解除了信用懲戒措施,屏蔽了相關執行信息,但該公司仍擔心失信記錄會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遂于4月10日向法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第20條規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為盡可能減少信用懲戒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最大限度為被執行人經營發展掃除信用障礙,黃梅法院依法向湖北某建設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復證明書》。該證明書明確了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不會再因該案對湖北某建設公司予以信用懲戒。
信用懲戒本身不是目的,引導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維護被失信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是最終目標。對于那些真心認錯并努力解決問題的失信主體來說,信用修復制度讓其有了彌補過錯、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失信人的信用修復與勝訴當事人權益維護的雙贏。
下一步,黃梅法院將繼續加大執行力度,既重視實施信用懲戒措施,形成“一次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震懾氛圍,又持續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進一步探索信用保護、信用修復和正向激勵機制,積極引導和幫助失信被執行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規范化建設,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