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葛盈盈)咸寧市著眼于提高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于2022年在全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1月18日,該市推送一批典型案例,進一步規范、指導行政執法實踐。
案例一:
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未按稅法規定日期對一季度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納稅申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屬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行為。
鑒于該納稅人的行為在2022年度屬于首次發生,危害后果輕微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進行了改正,咸寧市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咸寧市稅務局首違免罰事項清單》第3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說服教育,提醒納稅人嚴格遵守稅法,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對當事人作出首違免罰的決定。
案例二:
劉某將裝修垃圾隨意倒在路邊環衛垃圾桶,與生活垃圾混倒,違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裝修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倒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能積極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咸寧市城管執法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咸寧市城管執法委首違免罰事項清單》第12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其將裝修垃圾清理干凈后,對劉某作出首違免罰的決定。
案例三:
湖北某裝備有限公司非標輸送設備制作及生產配套設施優化項目未通過環評審批就已建成投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屬典型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行為。
鑒于當事人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補辦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對環境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咸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1項的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四:
湖北某地產有限公司在公交站臺發布的房地產廣告未載明預售許可證書號,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發布房地產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許可證號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發現其廣告存在違法問題時,及時對違法廣告進行摘除,在廣告發布期間無違法所得,且當事人在廣告發布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26項的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五:
湖北某茶業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中發布的新商品廣告中存在宣揚商品的功能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虛假廣告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積極主動將相關宣傳內容刪除,且因涉及面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赤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下一步,咸寧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將進一步主動作為、精準施策,在提升監管針對性和服務及時性的同時,繼續加大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