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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吳青朋、通訊員舒翅展報道:5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普法辦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全市中小學校法治副校長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我市中小學應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配合相關部門嚴肅查處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和滋擾校園的案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體系,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法治副校長人選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單位提供,參與制訂學校法治宣傳教育規劃、計劃,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校師生法治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協助學校開展校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校園周邊環境秩序整治、校內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協助學校加強學校、家庭、政府、社會等有關方面的聯系,推進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法治教育機制的完善。
法治副校長由學校聘任,訂立聘任協議,并頒發聘書。法治副校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續聘。法治副校長每年考評一次,市、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分別將所轄學校法治副校長考評結果向其派出單位反饋。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法治副校長,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進行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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