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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訊(記者周鵬、通訊員紀甜一)12月26日上午,咸寧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今年該市共辦理食品相關案件106起,公安機關辦理涉食藥犯罪案件26起。成功破獲一起售賣保健品詐騙案件,抓獲嫌疑人58人。
據介紹,該市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包括案件查辦、保健食品、校園食品、農產品等四大方面。在發布會上,公布了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
案例一:
咸寧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9年8月,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咸寧某食品有限公司5月20日生產的某小點餅干的不合格檢驗報告。經查,該公司生產的某小點餅干中的山梨酸及其鉀鹽超出標準規定,期間共生產同批次的某小點餅干5件計180盒,7月8日已全部銷售。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召回不合格的某小點餅干。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
案例二:
赤壁市胡某某、陳某某涉嫌加工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案
2019年10月,根據群眾舉報,赤壁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赤壁市公安局,對胡某某和陳某某從事豬頭肉加工小作坊進行查處,現場查獲加工工具一批、豬頭80個、豬淋巴肉330千克、豬頭豬尾190千克、豬小腸45副、工業松香12千克,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該作坊進行查封。
經查,胡某某和陳某某自2018年3月開始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合伙經營豬頭肉、豬尾巴。至案發時,其中胡某某共購進豬頭、豬尾18230千克,進貨金額138萬元,銷售金額216萬元;陳某某共購進豬頭、豬尾金額38.85萬元,銷售金額44.4萬元。
經檢驗,胡某某、陳某某生產加工經營豬頭、豬尾過程中使用的工業松香中分別含有苯并芘、鉛、鉻、鎘、鎳、鋁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從事加工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罪,赤壁市場監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例三:
赤壁市查處無證從事過期面條加工案
2019年10月24日,赤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赤壁市某面粉加工店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當事人鄒某與兩名工人正在進行面條加工,加工場所內有拆封的過期面條15袋262.5公斤,未拆封的過期面條1393包1043.52公斤,鄒某現場無法提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將自己代理經銷積存及從各鄉鎮零售商店回收超過保質期的面條,與面粉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產面條,以散裝或包裝形式銷售。至案發時,當事人利用回收的面條作為原料再加工生產面條3批次共計610公斤,已銷售2批次500公斤。
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無證從事過期食品為原料生產面條的行為,依法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面條及加工的散面條、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崇陽縣查處某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標案
2019年9月3日,崇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樣檢驗。抽檢結果顯示:抽樣檢驗的香蕉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標準限值為≤0.02mg/kg,檢測結果為0.032mg/kg,檢出限0.01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經查,2019年9月1日,當事人委托黃某從崇陽縣水果批發市場汪某處購進香蕉1件,于2019年9月27日銷售完畢。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崇陽縣查處某幼兒園食堂餐飲具大腸桿菌超標案
2019年5月23日,崇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幼兒園食堂的餐具、飲具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標準要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2019年5月6日崇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曾對當事人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到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嘉魚縣查處湖北某公司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19年8月9日,嘉魚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交的編號為№:(2019)GJS1-02281《檢驗報告》, 報告顯示由湖北某生態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某泡藕帶”(生產日期:2019年3月1日)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當日依法向該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
該公司收到《檢驗報告》后提出復檢。2019年9月20日,經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公司生產了1件“某泡藕帶”(生產日期:2019年3月1日),產品中的二氧化硫殘留為藕帶在腌漬過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劑焦亞硫酸鈉所產生。
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黃某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銷售豆腐制品案
2019年11月15日,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人員在市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黃某在咸安區某地從事豆腐制品生產銷售,現場不能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經查實,當事人存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的行為。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造升級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通山縣查處某食品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份開始,直接或通過其武漢經銷商間接向通山縣個體工商戶吉某銷售其生產的某牌新一代某維生素能量飲料產品,共計600余件。該產品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新一代某品牌”與某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圖案,引人誤以為該商品是市場上銷售的知名商品存在特定聯系,造成市場混淆。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第(一)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之規定,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通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咸安區查處杭州某公司無照經營及未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案
2019年4月28日,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網絡訂餐平臺經營店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電子商務(網絡訂餐,配送,協調)經營活動。
經查,該經營店由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營管理。2019年5月5日,該公司向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在咸安區域內網絡平臺+訂餐入網經營戶的明細清單。該清單顯示有部分平臺內經營戶《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含“網絡經營服務”,直至調查之日仍在該網絡訂餐平臺上提供網絡訂餐服務。
該局對當事人在咸安區域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網絡平臺訂餐經營活動、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其許可證的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赤壁市呂某亮、呂某俊等人利用保健藥品虛假宣傳詐騙案
2019年7月初,赤壁市公安局發現,赤壁市赤馬港銅鑼灣商業區某小區存在一個利用網絡微信推廣、售賣性保健藥品進行詐騙的窩點。
2019年7月22日,赤壁市公安局出動警力60余人搗毀此處犯罪窩點,抓獲呂某亮、吳某、袁某等58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4人(刑事拘留38人、取保候審16人),繳獲作案手機100余部、電腦50余部,凍結涉案資金400余萬元,涉案價值900余萬元。成功破獲一個涉及海南、甘肅、西藏、新疆等多省的利用保健藥品虛假宣傳進行詐騙案件,搗毀該網絡詐騙窩點。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