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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日報全媒體記者 原子 通訊員 唐成 胡雁南
21日,全省首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在通山法院公開宣判,4被告人賠償大氣污染損害等費用55萬余元。
當天,通山縣法院對被告人吳某某等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進行公開宣判。判決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他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人吳某某等四人共同賠償土地污染修復費用10701元,危險廢物處置費77700元,大氣污染損害費465219元,合計553620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我省宣判的首例大氣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悉,被告人吳某某等4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建設冶煉作坊,用于焚燒廢舊電路板以提取銅等金屬原料。在焚燒廢舊電路板期間,該冶煉作坊并未安裝除塵裝置,直接向大氣排放煙氣,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適。經相關部門檢測、鑒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的煙氣,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生產所用的原材料和生產產生的爐渣均屬于危險廢物,所含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過雨水沖刷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吳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約79噸,直接向大氣中排放重金屬超標的煙氣,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山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