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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城都市報訊(記者龐赟 通訊員馮國瑞)日前,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提高了。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的通知,從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從最低工資標準的70%提高至85%。咸寧咸安區、嘉魚縣、赤壁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380元/月,這三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173元/月;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250元/月,這三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063元/月。
據悉,之前我市執行的失業人員保險金為2015年的標準,咸安區、嘉魚縣、赤壁市的標準為858元,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的標準為77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失業保險金的申領對象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1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重新就業要求的人群。失業人員在中斷就業后,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之內將以上資料報送至當地行政服務中心或公共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窗口,由窗口經辦人員對其單位及個人繳費情況進行審核,計算享受待遇期限,對符合享受條件人員當月進行申報登記,次月發放待遇。申領時,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