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近年來,人們已經深深地感受到政府信息公開對于公共利益、對于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所謂“大道消息不暢,小道消息流傳”,如果政府不將信息公開,民眾只會相信那些流言,社會就會人心惶惶,和諧也就沒有指望。
政府信息不但要公開,而且要及時公開。因為,對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信息,是絕對公開不能“過夜”的,信息公開一旦遲延,錯過良機,民眾的猜疑就與日俱增,就會讓社會處于混亂與不安之中。遲遲而來的公開也不是真正的公開。
政府信息是如此重要,因而,各國政府對于信息公開極為重視,制定了相應的信息公開法律,以“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了涉及以下三類信息不公開外,其他信息一律公開:第一類是涉及到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重大利益的信息;第二類主要是維護行政機關正常運作的需要,如內部人事規則、執法文件等;第三類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有關。
我國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措起步較晚,非典的事件發生以后,各地逐步對政府信息公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重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繼制定了一些規章,但這還遠遠不夠。
目前的情況是一些地方政府對于信息公開較為重視,但一些地方政府卻并不重視,全國缺少一部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時間、公開的方式以及不及時公開的法律責任作出一個明確和統一的規定。
有消息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已進入國家有關部門審議過程之中,“政務公開”正走上立法軌道。我們期望著這一條例盡可能加快立法步伐。